搜索框
学位管理 中国钢研是我国冶金行业最大的综合性研究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机构

钢铁研究总院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分享到

钢铁研究总院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有权授予工学硕士学位和工学博士学位。

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

一级学科:1、材料科学与工程    2、冶金工程

授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

一级学科:。1、材料科学与工程    2、冶金工程    3、化学


第二章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学位论文在本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三章  学位申请及审批手续

第五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品德端正,并具有学位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条 学位申请手续

1、 本院培养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的全部资料、论文摘要。

2、 外单位研究生在我院申请学位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的全部资料、一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专家的推荐书、培养单位意见书、论文摘要22份、论文5份。收到材料后,由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人的审查小组,对学位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申请与是否需再进行课程考试及答辩的意见(除特殊情况外,都需组织答辩)。

3、 院学位委员会按第二章规定的要求,对学位申请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决定授予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会成员包括院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研究人员。委员会任期3年。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1~2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 审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以及博士学位课程考试范围、考试委员会人员名单;

3、 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学位申请人员名单;

4、 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5、 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6、 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 审批我院硕士、博士生导师资格;取消我院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8、 审批我院制定的与学位有关的制度、规定、文件等。

9、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九章  其它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归档4份及原稿1份,分送院档案科、院图书馆、研究生部、及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归档5份及原稿1份,除送以上单位外,尚需送国家图书馆。

第十条 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论文,应摘其主要内容及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保密部分除外),并由研究生部组织汇编成册,出版我院研究生论文集,发送有关单位进行交流。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时,应予复议,可以撤消。

第十三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学者,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解释权在院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